申请人:上海言而简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25923号“YESSENT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99847号商标、第53324116号商标、第45486541号商标、第53348356号商标、第58706380号商标、第45486807号商标、第58736895号商标、第5873334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57904681号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第35328361号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上述引证商标均已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