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双版纳杜琼芝茶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47061号“鹏程茶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6529427号、第1675216号、第10397401号、第33425337号、第159317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书,该申请书记载的商标说明“此商标上方中间为中文的艺术设计,其规范写法为杜琼芝”。
2、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撤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