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景芝白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寿光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景芝白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296937号“景阳春活力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景阳春活力虎”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7772号“稻花香活力型”、第9071810号“稻花香活力”、第18427820号“稻花香活力号”、第28139737号“稻花香活力之春”及第34789018号“活力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烧酒;米酒;黄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96937号“景阳春活力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