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老热醇河名 70840093

阅读:143399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承德金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承德金壶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70840093号“老热醇河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

  异议人: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承德金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承德金壶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70840093号“老热醇河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热醇河名”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7739号“热河”、第30557636号“热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苹果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40093号“老热醇河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老热醇河名 708400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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