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07769号“TOP 20”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OP 20 6607769

阅读:27605 2025-1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文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旅游族(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607769号“TOP 2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4895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文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旅游族(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607769号“TOP 2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4895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百度百科词条检索结果、经公证的官方网站图片、微博等平台宣传页面、媒体宣传报道、APP数据查询结果及更新日志、APP下载页面、网站宣传视频截图、官方回溯商标使用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2021年05月29日至2024年05月28日)期间内在“广告;为会员提供旅游商品和服务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未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给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母公司及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旅游族公司是全球最顶尖的互联网服务及旅游资讯提供商。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的主要品牌,其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于2021年05月29日至2024年05月2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360百科、搜狗百科对被申请人及其“TOP20”品牌的介绍;

  2、被申请人网站上关于“TOP20”旅游产品精选优惠信息的截图(经公证);

  3、通过互联网档案馆回溯的被申请人官网及被申请人外国网站中关于复审商标的历史使用记录;

  4、被申请人APP介绍及下载页面截图;

  5、网络媒体对被申请人“TOP20”品牌的宣传报道等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缺乏必备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难以认定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旅游族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申请注册,201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会员提供旅游商品和服务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2024年5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由旅游族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13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其企业及品牌的相关介绍,其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经公证的网络证据截图,该证据的形成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其不在复审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虽然显示“TOP20”标识,但并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仅为其APP介绍及APP下载情况,其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多为对被申请人网站的宣传及介绍(主要涉及旅游及订票内容),并未体现“TOP20”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我局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

本文《关于第6607769号“TOP 20”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OP 20 66077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0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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