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7381号“贵酒臻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95857号商标、第57880725号商标、第56579020号商标、第565776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第14148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撤销复审中被予以撤销,第376934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上述驳回、撤销决定以及无效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