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雨
委托代理人:重庆领创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宾市双河葡萄井华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智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1日对第3059357号“葡萄井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文字“葡萄井”系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文物古迹名称,在当地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注册在“糕点”等商品上,文字“葡萄井”仅代表商品主要原料系葡萄井水,其作为商标在核定商品上难以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缺乏显著性。请求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葡萄井”相关介绍、报道情况;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被申请人从事“葡萄井”凉糕的生产制作与销售20多年,已经有广泛的影响力,获得了多种荣誉,争议商标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本案证据与另案证据对比;被申请人所获荣誉、线上店铺页面及评价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张清文于2001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糕饼糊;糕点;米糕;食用冰凝结剂;天然或人造冰;小吃用冰;食用冰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04年8月转让至刘昌金,后于2023年4月转让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01年《商标法》实施期间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文字“葡萄井”及图形构成,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亦不足以争议商标使用在“甜食;糕饼糊”等核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及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