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派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24638号“EsB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416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牙填料等商品上的注册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在宠物尿布商品上于2025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263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永久性牙桥、牙冠、牙齿贴面用牙科树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