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埃克斯派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珞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市拽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克斯派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拽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3044937号“XPETP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PETP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手电筒”等商品上。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并在本案中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但被异议商标“XPETPU及图”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独创性表达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44937号“XPETP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