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13024号“小斑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该项商品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2、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66067号“小马斑斑”商标、第1745962号“斑斑”商标经撤销三年不适应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并已刊登了撤销公告,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复审商品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19672号“斑斑”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