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315454号“KPRSPOR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PRSPORTS 75315454

阅读:34652 2025-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金力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15454号“KPR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2703号“KP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

  申请人:湖南金力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15454号“KPR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2703号“KP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5]第0000149163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该案原告廖思荀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因其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PRSPORT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KPR”,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性联想,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刹车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刹车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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