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愈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99226号“心言 CYLIN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79289A号商标、第75684151号商标(5类)、第75684151号商标(30类)、第16919685号商标、第24197825号商标、第75681381号商标(30类)、第75681381号商标(5类)、第254895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删除“蜂蜜”商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可可”等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蜂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可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蜂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