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66629号“遇见大家 MEET WITH MAESTR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具备识别作用和显著特征。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58953号“遇见大玩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遇见大家 MEET WITH MAESTROS”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供人娱乐用具有交流和学习功能的拟人机器人的出租”两项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申请人所提及的引证商标状态对本案最终审理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