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地华丰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1965号“佳蔬乐JIASH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702253号商标的注销申请已核准,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