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581059号“醒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醒图 53581059

阅读:103476 2025-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店区蝌蚪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8日对第53581059号“醒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互联网科技公司,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的“醒图”系列商标已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并在…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店区蝌蚪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8日对第53581059号“醒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互联网科技公司,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的“醒图”系列商标已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并在移动互联网图像处理相关行业内享有很高知名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和注册的第42772520号“醒图”商标、第42770484号“醒图”商标、第42762738号“醒图”商标、第42765740号“醒图”商标、第42770502号“醒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醒图”作为申请人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具有知名度商标的情形。三、《醒图》系申请人原创作品,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醒图”还与申请人的图像处理软件名称相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五、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48件商标,涉及30个不同的商标名称,明显不具备同时使用的可能性,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有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创始人张一鸣先生的介绍;3、抖音集团所获荣誉的报道;4、可信时间戳取证的“醒图”宣传页面;5、可信时间戳取证的“醒图”app下载页面;6、“醒图”app在七麦数据上的下载量统计及历史版本记录;7、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8、被申请人名下“醒图”商标的申请信息及名下商标申请信息、转让公告;9、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授权书;10、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商标申请信息、转让商标信息、仿冒品牌介绍、百度百科介绍信息等;11、相关的裁定书、决定书;12、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等服务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与山东恋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趣相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关系信息属实。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萌萌”、“佳佳”、“易易”等60多件商标。

  山东恋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共25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抖呼”、“抖恋”、“抖亲”、“语萌”、“媒婆婆”、“环聊”、“欢游天下”、“空课”、“车舵主”、“多邻国”等。

  山东趣相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2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如“声洞”、“汤头条”等与他人在先使用在交友、直播、新闻等相关服务上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亦包括“后宫”、“色中色”、“小奶狗视频”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故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的范围,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数系其在图像处理软件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上述证据难以证明在交友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醒图”组成,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整体表现形式,文字构成本身并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我局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指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是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醒图”已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且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醒图”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在其他类别先注册和使用的“醒图”文字相同,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萌萌”、“佳佳”、“易易”等60多件商标,且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亦注册了45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属于对他人软件平台或商号的抄袭,例如“抖呼”、“抖恋”、“抖亲”、“语萌”、“媒婆婆”、“环聊”、“欢游天下”、“空课”、“探街”、“车舵主”、“多邻国”等,或系对他人在先使用在交友、直播、新闻等相关服务上商标的抄袭,例如“声洞”、“汤头条”等,还包括“后宫”、“色中色”、“小奶狗视频”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多件商标转让予不同的案外主体,多件商标不予注册或注册后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亦未答辩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七、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5日

本文《关于第53581059号“醒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醒图 535810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059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