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鲤城区夜来香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鲤城区夜来香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0901746号“兔八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兔八哥”指定使用于第2类“食用色素;未加工的天然树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0140号“兔巴哥BUGS BUNNY及图”、第27964482号“兔巴哥”、第27964479号“兔巴哥”、第56068474号“兔八哥”、第56060504号“兔八哥”商标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空气芳香剂;肥皂”、第16类“纸;镜头纸”、第20类“家具;非纺织品壁饰(家具)”以及第30类“食盐;酱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异议人是系列动画作品《乐一通》的出品方,且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乐一通》系列动画已经在中国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播放,并具有较高知名度。“BUGS BUNNY”与其中文译名“兔巴哥”、“兔八哥”作为该动画中最重要的角色名称,经由异议人运营和长期宣传使用已成为具有明确指向性、对应性以及较高商业价值的名称,该名称包含的财产价值与经济利益,本质上来源于异议人的智力创作与资本投入,应由异议人享有。被异议商标“兔八哥”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一定知名度的角色名称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来源于“兔八哥”角色名称的相关权利人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使被异议人获取本应属于异议人的交易机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异议人所创立角色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可能会使异议人丧失因该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或商业机会,对异议人在先权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01746号“兔八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