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玉花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玉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901752号“MEUG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UGG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围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0518号、第5697349号、第50195133号、第13917021号、第9284811号、第8044747号“UG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01752号“MEUGG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