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02834号“兔宝宝优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081792号商标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核准并公告,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