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346089号“百龄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龄安 79346089

阅读:63515 2025-1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百龄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46089号“百龄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30983804号、第6238907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冰糖燕窝”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商…

  申请人:北京百龄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46089号“百龄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30983804号、第6238907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冰糖燕窝”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商品不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出于真实使用目的申请注册商标。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冰糖燕窝”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冰糖燕窝”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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