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OCIETE BI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1、34类国际注册第1779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561587号、第4588423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34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