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魔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52818号“MO小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68149号“小智 AI”商标、第83332245号“AI小智”商标、第83447343号“小智AI”商标、第15460193号“小智俱乐部”商标、第22262020号“小智机器人”商标、第21177382号“小智车管家”商标、第41800433号“前台小智”商标、第34835655号“你好小智”商标、第43145789号“小智来了 TECDOOR”商标、第25390360号“小智优驾”商标、第37622535号“小智荟”商标、第30657320号“不动产小智”商标、第39373925号“小智之家”商标、第G1638594号“M:O”商标、第61604368号“MO”商标、第49665256号“M:O”商标、第16542303号“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商标含义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为检疫通关目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测和分析”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提供计算机网络设计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的为检疫通关目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测和分析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提供计算机网络设计服务、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七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提供计算机网络设计服务、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小智”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十七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MO”。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七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