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5730号“QSc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4172号“Qsc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29119号“Qsc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