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金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82878号“茶马果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03254号“茶马古道”商标、第44392196号“茶马古道”商标、第62932962号“茶马果园及图”商标、第63397795号“茶马古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为有效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浆果;新鲜蔬菜;未加工的坚果;植物种子”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