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冠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95462号“远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61581号“远晟投资及图”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第15765453号“晟远建设SHENGYUANJIANSHE及图”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