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5686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86702号“图形”商标、第9789957号“添翼”商标、第1049924号“有缘”商标、第3976877号“业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百度百科、《微信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研究》、研究报告、媒体报道、驰名商标认定批复、相关判决、宣传材料、有缘网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且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 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等其余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