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省贵定酒厂
委托代理人:河南鑫启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赢加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贵定酒厂对被异议人赢加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866846号“贵常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常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工作服;婴儿全套服(服装);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64580号“贵常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6846号“贵常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