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石家庄祖医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吉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好吉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石家庄祖医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好吉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369834号“祖瞖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祖瞖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22558号“祖医堂”、第9586088号“祖医堂”、第18318261号“祖医堂ZUYITANG及图”、第57942674号“祖医堂ZUYIT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红糖;糖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糖果;果冻(糖果);蜂蜜;蜂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坚果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祖医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的“祖医堂”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69834号“祖瞖堂”商标在“茶;糖;糖果;果冻(糖果);蜂蜜;蜂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坚果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