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鑫传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158623号“相约田夫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168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页面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在米;谷类制品;谷粉;咖啡;糖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米、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