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洪宁
委托代理人:深圳织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65615号“福禄熊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13789号“福禄熊猫”商标、第41460619号“福禄熊猫”商标、第42108945号“福寿熊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相近似的3202群组,只保留3201“啤酒;麦芽啤酒”群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52766号“福禄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无异议,但该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制饮料用无酒精原汁;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格瓦斯(无酒精饮料);软饮料;米制饮料(非奶替代品);能量饮料;汽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上述商品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