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绿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80706号“泉优租QUANYOUZ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31304号“泉优白酒”商标、第69297777号“优泉 ACESPRING”商标、第74144634号“优泉 ACESP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内容、整体外观以及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审理决定在“1.替他人推销;2.进出口代理;3.市场营销;4.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2.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4.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5.货物展出;6.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提供商业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