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洪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73942号“山海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具有稳定对应关系,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5989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经我局审查不予受理,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山海锅”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