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先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万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462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05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橡胶榔头”商品上为有效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