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上易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前名义:珠海市兴泓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495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0210号商标、第430026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