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713896号“标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77930号商标已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
申请人:上海标一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713896号“标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77930号商标已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