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378165号“云图嘉士利”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云图嘉士利 72378165

阅读:121106 2025-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治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378165号“云图嘉士利”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65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嘉施利(…

  申请人:李治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378165号“云图嘉士利”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65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嘉施利(应城)化肥有限公司的“云图”、“嘉施利”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过大量地使用和宣传在肥料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第34523610号“金云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45845号“云图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93365号“云图发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055301号“云图农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517710号“云图优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62019号“嘉施利 GARSO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4656429号“嘉施利 GARSO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039680号“嘉施利 GARSO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236263号“嘉施利 GARSO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2512168号“嘉施利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及前述关联公司在先登记并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云图”、“嘉施利”字号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3、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4、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攀附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关联企业工商信息材料;

  2、“云图嘉士利”商标产品图片及百度检索结果信息材料;

  3、原异议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4、媒体报道材料;

  5、嘉施利(应城)化肥有限公司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及授权书材料;

  6、原异议人及嘉施利(应城)化肥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材料;

  7、相关商标行政裁决书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云图嘉士利”指定使用于第1类“磷酸盐(肥料);农业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化学土壤调节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145845号“云图生活”商标、第3962019号“嘉施利 GARSON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工业用粘合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

  1、产品照片材料;

  2、产品出货单材料。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在第1类肥料、堆肥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经审查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异议决定,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十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农业肥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至引证商标十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权人均为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六至引证商标十的商标专用权人均为嘉施利(应城)化肥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原异议人是嘉施利(应城)化肥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是75%。嘉施利(应城)化肥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显示:本公司授权原异议人在无效宣告等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援引本案引证商标六至引证商标十以及其字号权作为权利主张,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利。

  以上事实有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5和证据6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首先,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和事实3可知,原异议人是引证商标六至引证商标十商标专用权人的控股股东,且上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已经同意原异议人援引上述商标进行维权,故原异议人具备以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为由,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的主体资格。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但因其商标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予以评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堆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肥料、农业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云图”、“嘉施利”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堆肥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的情形。

  被异议商标“云图嘉士利”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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