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方芳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05890号“V”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9389号决定,于2025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2日撤回评审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