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雅各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93506号“方舟FANG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90099号“ARK”商标、第53914470号“方舟装饰”商标、第62723312号“方舟”商标、第79895549号“方舟建设”商标、第1749773号“方舟”商标、第18322577号“方舟印象 FANG ZHOU IMPRESSION”商标、第5173311号“世纪方舟”商标、第13183195号“方舟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但上述引证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距其期满之日未满一年,但引证商标八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可译为“方舟”、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