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310147号“福山田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福山田舍 66310147

阅读:108103 2025-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连金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司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韩味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0日对第66310147号“福山田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4768675号“田…

  申请人:大连金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司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韩味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0日对第66310147号“福山田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4768675号“田舍米酱”商标、第4579703号“田舍味噌”商标、第3864985号“金冈田舍味噌”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三、争议商标将破坏申请人商誉,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销售订单及发票;包装出厂检验报告等;产品照片;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专业从事日韩进出口贸易以及生产的企业,主营的品牌包含“韩味源”“福山田舍”等。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其属于恶意提起本无效宣告申请。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了实际经营所需而申请注册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检测报告;报关单;线上销售截图;产品照片;电视台报道;销售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2年8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于调味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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