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482105号“TF+PLU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F+PLUS 36482105

阅读:135759 2025-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001德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松洲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3日对第36482105号“TF+PL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TOM FORD”(中文“汤姆福特”,缩写/简写“TF”)是美国时尚领域知名设计师汤姆C.福…

  申请人:001德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松洲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3日对第36482105号“TF+PL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TOM FORD”(中文“汤姆福特”,缩写/简写“TF”)是美国时尚领域知名设计师汤姆C.福特(THOMAS C.FORD)先生创立的品牌,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后全部商标转让给申请人。经广泛宣传和使用,“TOM FORD”与其缩写/简写“TF”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在多份在先裁定中被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60139号“TOM FORD”商标、第1560219号“TOM FORD”商标、第36281206号“TOM FORD VELVET GARDENI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主观上明显存在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以及第三十条所指的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情形。五、争议商标是针对申请人系列商标的不正当抄袭和抢注。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多枚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高度知名的商标且无使用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为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是出于牟取不当利益的进行商标囤积。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天猫等电商店铺网页;申请人产品评价截图;销售合同、发票;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在先裁定、判决;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膏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TF”作为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三“TOM FORD”商标的简称缩写,经使用与“TOM FORD”商标之间具有了一一对应关系。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TF”与引证商标三商标中的文字“TOM FORD”对应的简写“TF”相同,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分性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香精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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