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七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52386号“金铁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99366号“金铁橡 JT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