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4424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1442498

阅读:122299 2025-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瑶公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贺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424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61995号“湘禄堂 XIANGLU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广西瑶公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贺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424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61995号“湘禄堂 XIANGLU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66153号“湘禄堂 XIANGLU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冰糖燕窝、茶饮料、蜂王浆、谷类制品、加工过的燕麦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一在茶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二在人用药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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