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松研呼吸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15221号“LINK&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62317号“LINK SINK”商标、第73164705号“LINKLINO”商标、第7897704号“领格 LINK TERRITORIAL IMPERATIVE CLEAN L”商标、第11724174号“LIN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京东等平台的销售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灯;风扇(空气调节);空气冷却装置;排气风扇;日光灯管;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湿器;供暖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USB供电的暖手器;便携式取暖器;非医用电热垫;非医用电热毯;暖风扇;电热地毯;空气电加热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USB供电的暖手器;便携式取暖器;非医用电热垫;非医用电热毯;暖风扇;电热地毯;空气电加热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