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洛伊士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94543号“伊洛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912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不予其核准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