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港昂菲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好标道知识产权服务(内蒙古)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08604号“AON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49208号“AOFIT”商标、第77559802号“AOFIT”商标、第77057652号“AOFIT”商标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