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格斯媒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09880号“ILLUMINATING THE MARKE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07349号“H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局撤销,现决定已生效;第707681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保险经纪”等服务上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现决定已生效;第68287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现决定已生效;第68274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第36类服务上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已驳回,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