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妈小爱 71442735

阅读:106014 2024-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科优术(黑龙江)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科优术(黑龙江)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442735号“妈小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科优术(黑龙江)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科优术(黑龙江)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442735号“妈小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妈小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7053877号“小爱语音”商标,在先注册的第59187842号“小米小爱”商标,第51349488号“小爱同学”商标,第50146579号“小爱”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标识文字“小爱”,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42735号“妈小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妈小爱 714427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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