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诚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暹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诚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暹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0560444号“新诚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诚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色拉;鱿鱼(非活)”。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51376号“诚品生活THE ESLITE SPECTRUM及图”商标,第11251123号“诚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酪;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奶茶(以奶为主)”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37404号“诚品知味ESLITE FLAVOR”商标,第11251412号“诚品生活”商标,第31844327号“诚品生活采集ESLITE SPECTRUM COLLECTI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部分“诚品”,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60444号“新诚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