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鲁大师(上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60000号“BLUE DA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9928号、第38030527号、国际注册第9247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地域不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2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类似的“啤酒;小麦啤酒;调味啤酒”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商标。
申请人放弃“啤酒;小麦啤酒;调味啤酒”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啤酒;小麦啤酒;调味啤酒”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果汁;水(饮料)”等其余商品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啤酒;小麦啤酒;调味啤酒”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汁;水(饮料)”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