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548515号“数聚智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数聚智造 73548515

阅读:95233 2025-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数聚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48515号“数聚智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618010号“数智造”商标、第51750527号“数聚智联”商标、第8851565号“数聚 ”…

  申请人:四川数聚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48515号“数聚智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618010号“数智造”商标、第51750527号“数聚智联”商标、第8851565号“数聚 ”商标、第40697366号“金数聚”商标、第14567163号“大数聚”商标、第15282793号“聚数”商标、第24346675号“好数聚”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推广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未提出商标续展申请,该商标处于宽展期中,目前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测量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测量仪器、计算机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均含有文字“数聚”,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中均含有文字“数聚”,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五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确定。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本文《关于第73548515号“数聚智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数聚智造 735485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983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