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诚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诚品诚(河南)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诚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诚品诚(河南)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017284号“诚品诚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诚品诚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会议室出租;家具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7864号、第11251117号“诚品”商标,第18237398号“诚品知味ESLITE FLAVOR”商标,第11251402号“诚品生活”商标,第19084246号“诚品文创”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2类“餐厅”、第43类“咖啡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部分“诚品”,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17284号“诚品诚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